同治十一年(1872年2月9日─1873年1月28日)6月15日,美國全權大臣願意協助清廷禁止澳門販賣豬仔。招工出洋原訂有章程22款,然法立弊生,為患日益加多。美國全權大臣鏤在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照會中稱,“非所立之章程未善,實系施用此章者有未善耳”。招工出洋一節內有若許恥辱可惡之事,“固有不以愛憐居心之洋人將招工出洋一事日漸廣大,然非中國奸巧之員與各處不義小人為之幫助,該洋人亦未能自成其事”。招工出洋,澳門為淵藪。“至於由澳門口運往外國之工人,多被中國人在各處以虛妄之言欺哄,或被用力勉強,送至澳門,事已至此,本大臣至今尚未聞澳門附近地方官有以忠誠妥善之法阻止此事者。不但澳門毫無設法禁止,而廣州及福建各口地方官方且定計施策,以不合之法委曲宛轉流傳而廣大之。”如清廷真實有志堅心嚴辦,而澳門以後仍然有此等事件,清廷可與葡萄牙政府交涉,予以禁止,美國及其他有約之各國皆欲同心扶助。[1]
[1]《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美國全權大臣鏤為停止在澳門招工出洋事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照會》,第37-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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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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