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1月27日-1684年2月14日)6月21日,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卡洛琳娜”號駛抵氹仔。商船大班們立即拜會葡萄牙駐澳門總督文禮士,總督很有禮貌地接待了他們。但卻告訴他們說:沒有果阿總督的特別命令,他無法發給他們在此地進行貿易的特許證;否則,也就會有被召回入獄或掉頭的危險。還說,澳門沒有什麼買賣可做,這裡的貨源充其量也不足英商要求的十分之一,而且控制得很嚴格。還說,清政府在此地的苛捐雜稅繁多,而且只有得到駐澳門的清政府官員的許可,才能進行貿易。澳督文禮士還告訴英商大班們說,他曾接到廣州地方的通知,說他們是荷蘭人。英商大班們委託葡總督向廣州地方政府報告說,他們是英國人,不是荷蘭人,但地方官回話說:“荷蘭人和英國人每年都幫助台灣王,向他提供彈藥以反對皇上,對此,皇上極為不滿。”幾天後,廣東清朝官員率領十五艘船來澳門,命令英船離開氹仔。7月9日,英船起航,前往大嶼山,後又轉往浪白澳,但清政府始終不許英船與華人貿易,然而英國人還是用高價購買了一些中國貨物,價值共19246元,也偷偷地賣出30匹以上優質絨布,每匹銀100兩。[1]
[1]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50—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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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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