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澳門火水生意不再專營承充。自7月1日起,無論何人皆可在澳門及屬地,或大單,或零賣,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須按照本札諭後開暫立之章程,領取牌照。1. 準將火水出入口及大單賣者,是為第一等牌照。2. 準將火水零星賣者,是為第二等牌照。3. 準將火水沿街販賣者,是為第三等牌照。牌規列下:第一等牌規,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規,每年60元。第三等牌規,每年30元。[1]
[1]《澳門政府憲報》1902年6月21日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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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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