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八年(1882年2月18日─1883年2月7日)3月27日,澳門華政衙門就娼寮妓女問題,按照新議章程內第88款第9條所載條款,頒行佈告:1‧凡屬寮內娼婦,無論老少及何等身役,如系有欲離去該寮者,准其自行退出,一概不須賠補與鴇母。倘或有立合同,訂明應承為娼,該合同均作廢紙。如憑此項合同揭借銀兩,亦不得追還。2‧該寮鴇母須要時常將本告示掛在當眼之處。如不見告示,一經查出,每次罰銀50大元。3‧以上所列條款,如有娼婦願離出寮,無庸到本官及別官處稟請准行,聽其自行出去。如有人阻攔,巡捕差役定必保護,並將阻攔之人從重究辦。[1]

[1]《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4月1日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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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