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3月8日,澳門華商何長勝稟稱他在氹仔有水塘一個,欲填該塘並附近一處,建造屋宇與民人居住,商人開設行店,並作工藝等廠,以至人多往來,地方興旺。該填地界:至海邊即開一線與該街市之前平行,並離該街市之前92米之遠,是為海邊之界;東自該街市之尾開一線直垂下已上平行之線為界;西以現時官也街(Rua de Cunha)之牆,並何長勝水塘之牆為界。查何長勝有資本能築此工程,並能向公物會交出殷實保據,經總督公會並公物會及工程公會互商妥議,澳督第20號札諭批准何長勝填築該地。何長勝與公物會公所訂立合同,其父何桂為合同擔保人。所議之章程款式開列於後:(1)准填地人,免納地租,訂以10年為期。(2)新填地以澳門公物會為地主,填地人須要輸納本合同所定之地租。(3)新填地租即依公物會憲於1878年11月29日所議定例,每平方米每年納銀1仙。至於新填地內所有眾人所用之街地,按照本合同粘貼之圖形,皆不須納地租。(4)訂限1年,自本合同之日起計,應承填地,並建海邊牆垣,均要竣工。(5)新填地所有應建各樣屋宇,須限4年竣工。自填地竣工之日起計,該日期不能寬限。(6)填地竣工後,所有作街道之地方,即為公地,乃歸眾人所用。[1]
[1]《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3月15日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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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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