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二年(1910年2月10日—1911年1月29日)11月21日,葡國政府諭令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自1906年1月18日上諭賣鹽生意廢去承充改用領牌,意在使零賣之鹽價稍平,以裨益百姓起見,但鹽價未見减平反轉增昂。而且國課收益亦爲减少,合四年計之,短收109056元,足見廢免承充,國課受虧,而人民亦無所益。現仍用承充之法,招人投充。至於澳門魚務生意歸一人承充,與任便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今改爲魚業中人聯合設立一行,歸其承辦,則比之現在承充估值抽規較爲妥善。[1]

[1]《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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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