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2月5日─1819年1月25日)3月31日,氹仔卓家村村民卓開挺、卓學宏與卓燦溪三兄弟分別將細沙田1.7畝和沙田1畝加荒園一丘賣出,前者價值銀3元,後者價值銀2元,分別立有田契。這些田自乾隆以來清政府一直是給予“不用需糧納稅”的優惠政策。

[1]嘉慶二十三年(1818)二月二十五日兩份卓家村送沙田契,轉自黃啟臣、鄭煒明:《澳門經濟四百年》,第144—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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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