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4月23日,澳門公會批准、澳門議事廳議定的《豬槽章程》頒佈施行。豬槽設在媽閣,專為存放豬只及劏宰之所。以免販賣豬肉各戶在鋪屋內存養大小豬只,致人畜雜處,兼免晚上在鋪私行開宰有損於國課暨本局規項,又免所宰多有羸病之豬,有礙於人民衛生各等弊端。規定由水陸兩路運入口之大小豬只,無論系在本澳宰賣或即轉運出口,均須將豬在媽閣豬槽存養,俟至開宰或出口起程之時,然後由該槽取出。豬只存豢此槽者,不須納費,只須派伴自行看守豢養。[1]
[1]《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10月27日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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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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