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3月27日,頒佈《澳門新設立查學章程》。規定澳門所有書館,或係皇家設立,或公局設立,或民立,均須遵守澳門政府及督理學務公會、及查學會之監察。
其中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款對民立書館有所規範︰凡民立書館所有教習先生,或管理人,或有校舍者,若未曾先報知學務公會之委員,及領取澳門政府人情者,不得開設。所有民立書館教習先生或管理人員,必須將其館於何時開館,及教何學科、章程、用何書籍、用何法教授、教習姓名、學徒人數姓名報知公會委員。又必須於每年完館日將全年學徒來學、退學之多少,造冊送交公會委員。凡教神父書院,若不是單為教神父書,有兼教別項書者,均須遵守本章所定,與各民立書館無異。[1]
[1]《澳門政府憲報》1909年3月27日第13號,第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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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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