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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今日
歷史上的
1548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2月10日─1549年1月28日)5月3日,由於駐泊雙嶼港的華人海盜許二(許棟)、李光頭與葡萄牙人及倭寇勾結,勢力越來越大,以致無法無天,“大為福興諸府沿海患”。並對沿海居民殺掠搶劫,惡行不斷,受害者呼聲強烈。地方奏報頻傳中央,明廷降旨,命朱紈在福建組織一支強大艦隊,把海盜(包括葡人、華人、倭人)從寧波沿海驅逐出去。並張貼告示:有獲許二、許四一名者,賞銀一千兩,舉官萬戶侯。許二、許四逃去西洋。朱紈遂於本日命海道副使沈瀚及把總俞亨率福建兵船開始對雙嶼港進行圍剿。9日,獲大賊船一艘,攻殺番賊,落水不計其數,生擒倭酋稽天、新四郎二名及海盜林爛四等53名。5月12日,把總指揮潘鼎、張維四又擒獲雙嶼港海盜頭目李光頭及徐錦、徐鵬等。5月14日,雙嶼港內各國海盜船突圍出港,朱紈遂命指揮張漢等兵船追敵,又督委定海衛千戶王守元等帶兵入港清剿餘匪,將港內10餘間天妃宮(教堂)、20餘間寮屋及大小船隻27艘全部焚毀。明追兵至海閘門糊泥頭外洋及橫大洋二處,齊放銃炮,擊沉海盜船2艘,落水溺死盜賊無數。又與盜賊草撇船、叭喇唬船戰,斬賊首姚大總,獲黑番3人,其他賊首10餘人。費爾南•平托稱,這次雙嶼之戰“基督徒死亡人數達12000人,其中800名葡萄牙人。這些人分別在35艘大船和42艘中國帆船上被活活燒死。據說僅白銀、胡椒、檀香、豆蔻花、核桃及其他貨物就損失了150萬金”。費爾南•平托記載這次海戰的資料明顯誇大,基督徒死亡者絕達不到12000人,葡人死亡數也沒有800人。其實大部分葡人均逃出了雙嶼港,一部分在走馬溪之役被俘,一部分逃回廣東海面。胡宗憲:《籌海圖編》卷4《福建倭變記》。鄭舜功:《日本一鑒》卷6《流逋》。叭喇唬船,簡稱唬船,即Prahu,一種爪哇人製造的多櫓船,船體輕巧靈便,船速輕疾,明代沿海水寨中多用叭喇唬船充當哨船。“底尖面闊,首尾一樣,底用龍骨,直透前後,闊約一丈,長約四丈,末有小官倉,櫓面兩旁各用長板一條,其兵夫坐向後而棹槳,每邊用槳十支或八支,其疾如飛。有風豎桅,用布帆。槳斜向後,准作偏柁。亦能破浪,甚便追逐。哨探倭奴號曰軟帆,賊亦畏憚。”(王鳴鶴:《登壇必究》卷25《水戰》。)朱紈:《甓餘雜集》卷2《捷報擒斬元兇蕩平巢穴以靖海道事》。費爾南•平托:《遠遊記》第221章,第700頁。湯開建:《平托Liampo紀事考實》,載《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第50—51頁。據鄭舜功的《日本一鑒》卷6《流逋》稱還有一部分“番人(葡人)”與賊首朱獠複回浙海。

1693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2月5日-1694年1月24日)5月12日,澳門助理修士李若望(João Pereira)去世。李若望,1618年出生於澳門,1652年進入初修院,次年為海南的初學修士,由利瑪弟(Matias da Maia)神父主持。1676年8月15日於澳門發世俗助理願。曾在交州傳教區,任日本代理人助理共25年。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492—493頁。

1702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1月28日-1703年2月15日)5月12日,法國耶穌會神父蘇安當(Antoine Chomel)在澳門逝世。蘇安當,法國人,1668年生,1699年為法國科學院通訊院士,1701年入華,曾在江西傳教。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132頁。另說蘇安當神父死於江西贛州。

1706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2月13日-1707年2月2日)5月12日,果阿大主教對澳門主教發出命令,禁止澳門官民承認鐸羅為教宗特使,不准教士服從鐸羅;凡服從者,必受拘捕。多明我會、方濟各會、奧斯定會之會士與鐸羅隨員多人因此被捕。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第124—125頁。

1716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1月24日-1717年2月10日)5月12日,葡印總督任命法官巴斯瓜.羅薩(Pascoal da Rosa)和居民華貓殊、貢薩羅.郎熱爾為其助手檢查孤兒金庫,因為關於死者們留下的金錢和財產遭受損失及挪作他用的投訴一件接一件。這些金錢和財產由私人管理,而這些人將其佔為已有或者用來做冒險生意;讓他們收回屬於孤兒金庫的一切,存放到耶穌學院,並補足一切欠缺的財產。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91頁。

1730

雍正八年(1730年2月17日-1731年2月6日)5月12日,兩廣總督郝玉麟奏稱,香山縣屬之澳門,離縣城120餘里,地居濱海,漢夷雜處,縣令遠難兼顧,雖附近前山、關閘設有都司、千把駐守,但武員不便管理民事。因此,建議增設香山縣縣丞一員,駐紮前山寨城,負責澳門內居民保甲,稽查奸匪,盤驗船隻。清廷遂復設香山縣丞於前山寨。縣丞署有大堂三間,吏房四間,儀門三間,土地祠一間,大門一間,後堂三間,廚舍各具。縣丞官正八品,年俸銀41兩,養廉銀80兩,衙役14名。《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1冊《廣東總督郝玉麟奏報遵旨會議營制事宜請添設香山縣縣丞駐紮前山寨就近控制摺》,第161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暴煜:《(乾隆)香山縣誌》卷1《公署》。暴志稱雍正八年時縣丞衙署即移駐望廈村。 祝淮:《新修香山縣誌》卷3《經政.祿餉》。

1731

雍正九年(1731年2月7日-1732年1月26日)5月12日,葡萄牙耶穌會神父李若瑟在澳門去世。李若瑟,1674年1月29日出生於里斯本。1695年被派往中國。1698年4月17日到達。1699—1706年在福建延平,後到福州,1707年在江蘇鎮江,同年4月2日被流放到廣州,後又被解往澳門。1720—1722年作為嘉樂主教的翻譯往返於澳門與廣州之間,1724年在上海,後到交州傳教。 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494頁。

1760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2月17日─1761年2月4日)5月12日,廣州英國商館大班抵達澳門,議事會要求他們申請批准在澳門租賃房屋,並稱法國人及其他國家的商人已經履行了這種新手續。於是,英商們亦呈遞了申請書,並獲批准。馬士(H.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5卷,第502頁。其實外國人賃屋居住澳門並非始於1760年。乾隆二年(1737)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章就提到“紅毛、法蘭西諸國之船在澳賃屋貿易,與澳彝口角彼此結仇,至今不解。於是,紅毛諸國洋船俱改泊黃埔地方”。(《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兩廣總督鄂彌達奏覆莫倫志案查係誤傷不便因此不准洋船灣泊黃埔摺》,第183頁)可知,1737年之前就有外國人在澳門賃屋居住、貿易。

1768

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2月18日─1769年2月6日)4月18日晚,一夥竊賊在基督徒住宅前溜門撬鎖。五名巡邏隊巡捕上前盤問,他們拔腿就跑,其中一個竊賊方亞貴在其躲藏地草屋裡被捕,不肯就範,年齡較小的巡捕咹哆呢•迪亞斯(António Dias Caldeira)就朝他頭上猛擊一拳,又重重地抽了一記耳光。另一位巡捕黃弗蘭西時咕(João Francisco)也上來幫忙,毆打方亞貴。拳打腳踢之後,將其押往附近的巡捕所。由於方亞貴本來身體就有病,再加上這一頓毆打,幾小時後就死去。後地保向中國官員報案並驗屍,發現在左耳處留有傷疤。20日,議事會收到前山寨與香山縣的來函,說要親自來驗屍並審訊兇手。議事會當時即會同總督開會,要理事官米蘭達•索薩不要判被告死刑,理由是尚未經葡萄牙法律審議。會議決定贈予前山寨與香山縣2300兩白銀作為酬金,請他們協助圓滿解決此案。4月20日香山縣丞堅持要交出兇手,議事會想用錢來結束這個事件。4月21日,香山縣丞繼續堅持,議事會決定讓咹哆呢和黃弗蘭西時咕兩位士兵抓閹決定哪位是兇手。在多次會議之後,議事會給了香山縣官員400兩,他們仍不能平靜,議事會將那位抽到的士兵交給他們處置。4月28日,理事官米蘭達•索薩通知委員會通過每月給予被判處的咹哆呢妻子二兩的補助,這個決定將持續,沒有人提出異議。5月10日,理事官出示了廣州和香山縣官員的命令,他們要在五個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之中做新的審問;犯人們並沒有承認,將他們交給這些官員審問。5月12日據說又來了兩個中國官員。21日,召開議事會第三次會議。香山知縣宋錦親臨澳門,並揚言,如果中午之前不交出兇犯,則要把議事會的通事逮走。常住法官初步調查後向議事會報告說,無法查明誰是真正的兇手。於是請通事佩德羅•彼加多(Pedro de Gouveia Bicardo)協同常住法官和立契官重新調查。他們一致認為咹哆呢•迪亞斯和黃弗蘭西時咕均同死亡事件有牽連,但兩人均未被判為充分有罪,只好抽籤決定命運。第一次得分相同,不分勝負,第二次黃弗蘭西時咕得10分,咹哆呢得6分,澳督沙丹耶下令,將咹哆呢罰款6兩白銀,並送交香山知縣審訊。咹哆呢承認,他對方亞貴擊了一拳並抽了一記耳光。22日,召開第四次會議,香山知縣提出要審訊巡邏隊的五名隊員。理事官來回奔波,從中斡旋,又給知縣腰包塞滿後,並要求知縣不要判咹哆呢死刑,知縣答應在兩廣總督面前為兇手說情。5月10日,香山知縣宋錦再次來澳,還是要求提審五名巡邏巡捕。議事會不同意,也不同意重新提審咹哆呢。並稱,即使真將咹哆呢判死刑,也要根據葡萄牙法律執行。12日,理事官和其他議員繼續同香山知縣交涉。6月3日,粵海關監督強烈要求交出五名士兵。議事會成員與澳關委員在望廈村的縣丞衙署會晤,議事會又贈給海關監督1200兩白銀,又給其他官員400兩。最後仍決定把咹哆呢交出處死,其他人員不交。議員們提醒清朝官員說,1748年兩名巡邏巡捕將兩名華人打死,並沒有判死刑,只判處流放。澳關委員回答稱:上次因判罪太輕,處理此案的官員已被撤職,受到乾隆帝的懲罰。議事會成員要求兩廣總督向乾隆提出減刑,但海關監督回答說,兩廣總督的判決是不得上訴的。代表團帶著壞消息返回澳門。澳督沙丹耶說,由他向葡印總督負責,將巡捕咹哆呢交給清朝處理,他將如實向葡印總督匯報。最後,清朝官員判決于6月4日將咹哆呢“照例用繩勒斃”。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 541.指乾隆十三年(1748)的“李廷富、簡亞二案”。 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第113—114頁。中文資料記此事與葡文資料有很大的差距。《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報咹哆呢毆死民人方亞貴按律擬絞摺》,第390—391頁。中文記案件經過為:方亞貴腹瀉,年夜去臨鋪討火,適遇巡夜警察咹哆呢,被按住,並毆打,傷重殞命,援引乾隆八年(1743)陳千輝例,將案犯用繩勒斃。《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報咹哆呢毆死民人方亞貴按律擬絞摺》,第390—391頁。

1773

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1月23日─1774年2月10日)5月12日,果阿總督下令通知澳門總督不准允許外國人進入澳門,並通知澳門議事會如果澳門總督違背這種做法,就要告知其應該如何做。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 562.

1789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1月26日─1790年2月13日)5月12日,澳門土生富商多明戈斯•馬葵士的遺孀向議事會請求,修補她的房產,該房目前由澳門總督居住。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 671.

1798

清嘉慶三年(1798年2月16日─1799年2月4日)5月12日,葡印總督庫尼亞‧梅內澤斯答覆澳門議事會關於馬塞利諾‧施利華主教請求的工程一事,其中許多教堂是作為他們的住院,按照常規在此之前要進行驗收。同一天,下令撥款8000兩供主教規劃使用,儘管議事會有自己的困難。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 p. 720.

1836

1836年(清道光十六年)5月12日,廣東官府和前山寨守官命令在澳門修建道路,完善現有軍事設施。應葡人要求,他們同意修繕三巴門炮台和東望洋炮台,但炮台前不得有任何建築。12月14日,英國政府派駐中國的貿易監督義律(Charles Elliot)上尉從澳門致函給廣州知府,要求准許他在澳門居住。

1851

1851年(清咸豐元年)5月12日,第一次在澳門實現了禁售鴉片。6月3日,香港總督文翰(George Samuel Bonham)訪問澳門。8月8日,澳葡政府宣佈所有居住在關閘內的中國人都必須支付7月3日法令規定的税收款項,不接受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的豁免。9月11日,為規範娼妓業的管理,《政府公報》規定只允許在指定區域開設“妓寨”。葡人武力侵佔氹仔島。

1864

同治三年(1864年2月8日─1865年1月26日)9月30日,華人陳生(Chiang-Chan)和基督徒安東尼奧‧諾古拉(António Nogueira)請求在氹仔天后廟(Thin-hau)和三婆廟(Sampo)一帶填海建店鋪。同年10月8日兩人的請求被批准。1867年5月12日填海施工完成。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57頁。

1871

同治十年(1871年2月19日─1872年2月8日)5月12日,澳門總督蘇沙任命一個委員會調查苦力移民的工作方式。該委員會揭露了澳門苦力移民遭受虐待的恐怖事實,在19世紀70年代初期,移民苦力受虐待而死者每年達l00餘名,且將屍體拋棄澳門大街。該委員會稱:“要保護殖民地居民,就好像他們是葡萄牙臣民一樣。要監督充分遵守他們的合同條款,還要採取措施,使他們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後能夠回到他們的故鄉。”根據委員會的報告,蘇沙總督頒佈法令採取措施,要求所有正在經營或者希望經營移民公司的個人,都必須獲得註冊官發給的執照和一份華政衙門管理華人事務官簽署的證明。這部法令還制定了一套懲罰違法者的辦法。英國檔案局:CO129/191第124頁,轉引自傑佛瑞. C. 岡恩的《澳門史》第3章,第104-106頁。

1872

同治十一年(1872年2月9日─1873年1月28日)5月12日,承充第二屆闈姓商人梁六聲稱已經賣出闈姓票超過800000條,卻遭受許多損失和迫害,不能確定能繼續經營三年時間。1月20日,香港禁賭,闈姓和番攤在香港被禁止。他的合夥人,特別是華人文鹹(Veng-Ham),香港鴉片承充人,負責照料闈姓售賣,主要由其交納大部分的承充款——現已不再支持這項生意。面對此種情形,1872年5月20日,公物會宣佈梁六的合同作廢。5月26日,澳門公物會重新出投闈姓,同華商習應泰(Si-ieng-tae)簽訂合同草案,承充價為三年22000元,自1872年9月27日起。AHU-ACL-SEMU-DGU-005, E-No. 1, No. 2, Cx. 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根據以上材料記載,香港的Veng-Ham,在英文中應是Wo Hang Firm。Wo Hang Firm是廣東新會人李升和李良兄弟於1857年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公司生意涉及多個領域。公司的漢文名是“和興金山莊”。李升又名李璿,字玉衡。1854年,李氏兄弟在香港以投資地產起家,後又經營銀號生意。1868年,香港賭博合法化,李氏家族獲得承充權。同時,他們還是香港鴉片生意的承充人。1869-1872年,李升是香港東華醫院的倡建首總理。李升於1900年過世。李良於1864年去世。參見Carl T. Smith, “The Emergence of a Chinese Elite in Hong Kong”, in 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11, pp. 90-91, 1971, Hong Kong. 《東華三院歷屆總理芳名》,載東華三院發展史編纂委員會編輯的《東華三院發展史》第五輯,香港東華三院庚子年董事會出版,1961年2月。AHU-ACL-SEMU-DGU-005, F-No. 2, No. 3, No. 4, Cx. 0042(1873年),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

1877

光緒三年(1877年2月13日─1878年2月1日)5月12日,《澳門政府憲報》刊載了當年澳門政府機構,計有:澳門總督衙門(Palácio do Governo de Macau),總督公會(Conselho do Governo),議政公會(Conselho da Província),公物會(Junta da Fazenda Pública de Macau),工程公會(Conselho Téctónico das Obras Públicas), 文讞公會(Junta de Justiça Civil),武讞公會(Junta de Justiça Militar), 按察司(即地區大法官)衙門(Juízo de Direito),商政公會(Tribunal do Comercio),西洋政務廳(Administração do Concelho),華政衙門(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ínicos),議事公會(Câmara Municipal),西洋墳場(Cemitério de S. Miguel),輔政司署(即政府秘書處,Secretaria do Governo),公物會公所(Secretaria da Junta da Fazenda),契券注記公所(Conservatória),工程公所(Direcção das Obras Públicas),船政廳(Capitania do Porto),公鈔會公所(Junta de Lançamento das Décimas),公物庫房(Tesouraria da Fazenda),公鈔房(Recebedoria das Décimas),太醫局(Junta de Saúde),武營醫院(Hospital Militar de S. Januário),管理軍器公物公所(Almoxarifado de Guerra e Fazenda),救火公館(Inspecção dos Incêndios),潔淨街道館(Companhia de Limpeza),義學公會(Conselho de Instrução Pública),若瑟堂書院(Seminário de S. José),羅沙利麻女書院(Collegio de Santa Rosa de Lima),翻譯官公所(Repartição dos Intérpretes Sinólogos),西洋戰船營(Vasos de Guerra Portugueses), 步兵營(Batalhão de Infantaria do Regimento do Ultramar),民兵營(Batalhão Nacional),水師巡捕所(Polícia do Porto),巡捕兵營(Guarda Polícia de Macau),大炮台(Fortaleza de S. Paulo do Monte),嘉思欄炮台(Fortaleza de S. Francisco),媽閣炮台(Fortaleza da Barra),竹仔室炮台(Fortaleza do Bomparto),東望洋炮台(Fortalza de Nossa Senhora da Guia),馬蛟石炮台(Fortaleza de D. Maria II),望廈炮台(Fortaleza de Mong-há),雀仔園炮台(Fortede S. Jerónimo),嘉思欄下炮台(即臘一炮台,Bateria l゚de Dezembro),南灣炮台仔(即伯多祿炮台,Fortim de S. Pedro),十字門炮台(即氹仔炮台,Forte da Taipa),管理教務公所(Governo Ecclesiástico),教士議事公會(Cabido),管理中國傳教業公會(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dos bens da Missão Portuguesa na China),管理育嬰堂物業公會(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番人醫院(即市民醫院,Hospital de S. Rafael),麻風院(Hospício de S. Lázaro)。雀仔園炮台(Forte de S. Jerónimo),不知何時修建,此處缺西望洋炮台。《澳門政府憲報》1877年5月12日第19號。

1887

光緒十三年(1887年1月24日─1888年2月11日)5月12日,根據新定娼妓章程,每禮拜驗娼妓身一次。澳門醫局出示通知,定於每禮拜六日上午10時在白馬行民人醫院內驗娼妓身。後因有人誤傳新設之娼寮章程有令各娼妓等多納規費並多行事宜。14日,澳門華政衙門又出示稱:所有各娼寮獨系常接華人者,該妓不必驗身。但該寮之鴇婆必須到政務廳報明該寮妓婦若干名,以便掛號。《鏡海叢報》載:澳中娼樓妓館首曰福隆新街,次曰新圍,曰萬豐當後街,曰泰來東棧橫街,曰馬巷,此皆薄有姿色之妓居之,餘則鄶下,無譏太乙不臨之地。而下環街一帶所謂陰巷者,寥寥數家,群張豔幟,並是自高身價。《澳門政府憲報》1887年5月12日第19號。《澳門政府憲報》1887年5月19日第20號。《鏡海叢報》1895年8月14日《瑞散香飄》。

1897

民國三十三年 (1944年1月1日-1944年12月31日)1月1日,《團結》 (União)週刊由澳門國民聯合會 (União Nacional)創辦,至1945年5月26日停刊,共出版74期。該刊宣揚民族主義,其編輯全為民族主義者。Manuel Teixeira, A Imprensa Periódica Portuguesa no Extremo Oriente, pp. 181-184.

1897

《知新報》第十七期刊登《西政叢書叙》、《論德人尋釁於中國》、《鐵路説帖》、《耕稼要旨》等文章。《知新報》於1897年2月22日(清光緒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創刊,由康有為籌劃出版、梁啟超兼理筆政、何廷光(字穗田)出資、康廣仁則負責具體運作創辦,該報於維新運動時期所創辦,為維新派在華南地區的重要刊物。1898年(清光緒二十四年)的百日維新失敗後,《知新報》仍繼續出版。1899年7月20日,康有為在加拿大創立保救大清皇帝會後,更將《知新報》與《清議報》定為會報。《知新報》原按上海《時務報》模式創辦,初擬為《廣時務報》。及後經梁啟超斟酌後,才定名《知新報》,報頭使用篆書。其辦報宗旨,正如其創刊文章的「知新報緣起」指出:「不慧於目,不聰於耳,不敏於口,曰盲、聾、啞,是謂三病」而「報者,天下之樞鈴,萬民之喉舌也,得之則通,通之則明,明之則勇,勇之則強,強則政舉而國立,敬修而民智。」《知新報》是澳門第二份中文報紙,翻譯不少西文報刊,錄英、俄、德、法、美、日等各國大事,同時遠銷海外舊金山、悉尼、安南、新加坡等地。設社址於澳門南灣大井頭四號,其後在1900年11月22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初一)出版的第129期有遷館告白:從大井頭四號移寓至門牌十九號。初為5日刊,自1897年5月31日(清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一)的出版的第20冊起,改為旬刊 (十日刊),篇幅較前增加一倍;又至1900年2月14日(清光緒二十六年正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12冊開始,再改為半月刊,每期約60餘頁,冊裝。目前所收集的最後一期是1901年2月3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34冊,是否仍有後續出版的刊冊,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會感謝中山大學圖書館的支持,合作將該館珍藏的共134冊《知新報》原件進行電子化,得以在此平台與公眾分享。此外,本會為每期之目錄加設鏈結功能,以便各方讀者閱讀。《知新報》主要撰述和譯者如下:撰述:何樹齡、韓文舉、梁啟超、徐勤、劉楨麟、王覺任、陳繼儼、歐榘甲、康廣仁、黎祖健、麥孟華、林旭、孔昭炎、康有為 英譯:周靈生、盧其昌、陳焯如、甘若雲葡譯:宋次生德譯:沙士日譯:唐振超、山本正義、康同薇

1900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1月31日─1901年2月18日)2月7日,洋務運動實幹家、上海電報局總辦經元善因上年臘月二十六日聯名寓滬紳民致電總署,發起反對“乙亥立儲”活動,遭清政府緝拿。經元善在鄭觀應精心安排下攜眷從上海出逃香港,於本日抵達澳門,居澳門如意客棧。鄭觀應還致函其在澳門的親戚葉侶珊等人多方照料。清政府著盛宣懷一月之內要查經元善到案,盛即以經“擅離職守,虧空巨萬”之罪名,電請兩廣總督李鴻章派專差移文請澳督照辦。清政府遂派粵紳劉學詢、盧華紹(九)攜帶公文與澳葡總督交涉,要求將經元善拘禁。後由於鄭觀應向盛宣懷透露經元善的行蹤,26日,鄭觀應的至親招商局澳門總辦華商葉侶珊竟引澳葡當局將經元善逮捕,並要求引渡經氏回省處置,何廷光、劉楨麟聞訊後,極力反對經元善回省,主張在澳門聽西官裁奪。由於指控經元善短解公款37000餘元而無憑證,澳督拒絕將人犯遞解,後又經澳門保皇會諸友極力交涉並延請英國律師鼎力辯護,經元善是因電報獲罪,並非欠款之名,遂免於引渡,暫時囚禁於大炮台。澳督賈也度與主教嘉惠勞(José Manuel de Carvalho)先後主持了對經元善的審訊,後將案卷報呈里斯本,前後耗時達8個多月。後英國政府致電葡廷,要求葡國政府不要將新黨人士經元善引渡給清政府,並要求加以保護。澳葡當局也想通過這樣的機會否定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有關“照向來辦法”查交中國罪犯的條款,指出經元善是政治犯,拒絕引渡。清政府派人到澳門控告經元善“拐款逃走”,是刑事犯罪,並派證人赴澳門對質。後經澳門富商何廷光花3000金在新加坡購鑽石饋贈葡署並全力救援,並延請律師代辦此案,港、滬等地人士和海外華僑也紛紛聲援,迫於中外輿論壓力,澳葡當局於5月12日正式照會清政府,指出有關經元善拐款逃走之控告不確實。後又經葡萄牙高級法庭覆核,在當年夏天,葡國政府最後確定經元善是政治犯,予以釋放,並給予政治避難。李鴻章:《李鴻章全集》第3冊《電稿》,第900頁;虞和平編:《經元善集》之《上前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君書》,第338—340頁;《答原口聞一君問》,第341—342頁;《居易初集邱序》按語,第394頁;《清德宗光緒實錄》卷458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侯傑、高冬琴:《經元善避難澳門與晚清政治考辨》,載《文化雜誌》第54期,2005年。馮自由的《革命逸史》第4集第74頁稱:“是年上海電報局長經元善因領銜紳商千人致電清廷抗爭清帝廢立事,被通緝逃至澳門,葡督徇清廷請,囚之於大炮台。康徒乃求救於穗田,穗田以無力對,後由香港興中會員謝纘泰代求香港總督卜力轉向葡督說項,經元善始獲出獄。穗田自是與保皇會脫離關係,而澳門亦漸不見康徒足跡。”此說不確,經元善囚澳,何穗田出力甚多,乃出自經元善之口。

1900

清末由澳葡當局給予政治避難保護的一起案件。1900年(清光緒二十六年)1月,慈禧太后立溥儀為皇儲,準備廢光緒帝。上海電報局經元善因聯合1231人發出反對廢立的電報,遭清政府緝拿。由於保皇會在澳門有較大的勢力,經元善於1900年2月中旬輾轉來到澳門。清政府向澳葡總督交涉,要求引渡。澳葡當局遂將經元善逮捕,囚禁於大炮台。澳門保皇會人士全力對他進行援救和保護。澳葡當局也想通過這樣的機會否定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有關“照向來辦法”查交中國罪犯的條款,指出經元善是政治犯,拒絕引渡。清政府派人到澳門控告經元善“拐款逃走”,是刑事犯罪,並派證人赴澳門對質。澳門保皇會會長何廷光花費重金全力救援,港、滬等地人士和海外華僑也紛紛聲援。逼於中外輿論壓力,澳葡當局於5月12日正式照會清政府,指出有關經元善拐款逃走之控告不確實。後又經葡萄牙高級法庭復核,在當年年底,葡國政府最後確定經元善是政治犯,予以釋放,並給予政治避難。

1909

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5月1日,澳門紳商大會議於公物會。先是,澳門葡律師布拉刺‧士高(Braz Seco)於初十日刊發傳單,邀集工商各界於12日下午就議事亭大堂會議改良澳門事宜。華人到者10餘人,葡人到者100餘人。以律師布拉刺‧士高為主席,前頭等翻譯官伯多祿‧施利華(Pedro Nolasco da Silva)為宣佈員,華商蕭瀛洲為華商代表,律師文道為居澳葡人代表。斯時在場者兼有從葡國官來遊澳之葡人10餘名。開議時,伯多祿宣言省城自治會所飭責澳門之事,多不實不盡;又言香洲開埠或有礙於澳門,然為時尚遠,非一朝一夕所成。惟望我澳門從速整頓,勤修善政,力除積弊,務使商民樂業,居香洲、居澳門,任人自擇,料澳門斷不落人後。繼有葡人演說提及,“澳門前准華商設會,以交通上下之情,華人稱便。既而葡廷諭撤該會,改設葡萄牙商會,而民心由是漸失。蓋葡會章程,凡各商家未入該會者,不得視同商業,遇有事故,公堂判斷紛歧,而華人商店多未入此會,是不啻驅華商往香洲也。又修建屋宇,請領執照甚難,是亦厲民之政。現任督憲明知其弊,奈大權莫屬,不能改良,此又當電達葡廷者也”。華商薛棠、蕭瀛洲等則演說前三十年澳門興盛,近三十年之衰敗。其餘各人演說,大都意見相同。眾旋議決五事,電請葡廷照行:1. 速派劃界大臣到澳劃界;2. 授全權與澳督改良政治,一切章程便宜施行,不為遙制;3. 速辦廣澳鐵路;4. 速將1904年中葡和約簽押交換;5. 請准澳門立即興工浚築內河;《華字日報》1909年5月4日《澳人大敘議》;《申報》1909年5月11日《澳門葡人開會詳情》。

1932

民國二十一年 (1932年1月1日-1932年12月31日)5月12日,澳門財政廳發佈公告,宣佈招人承充澳門、氹仔及路環賣鹽生意,以41000元為底價,期限為3年。8月4日再次佈告,宣佈將招人承充,期限自1932年11月15日至1935年11月14日止。至9月1日,底價降至30600元。《澳門政府憲報》1932年第20號,第430頁;第32號,第709頁;第35號,第764頁。

1942

民國三十一年 (1942年1月1日-1942年12月31日)5月12日,《華僑報》報導,澳門天主教嘉諾撒仁愛會共設立三所托兒所救濟孤兒難童,第一所設於三巴仔6-8號,收容6歲以下2歲以上兒童;第二所設立於無原罪學校,收容6歲以上男童;第三所設立於白鴿巢育嬰堂,收容6歲以上女童。當時澳門社會孤兒難童甚多,該會10天內即收養棄兒117名,每月平均達200餘人。《華僑報》1942年5月12日及4月14日。

1942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十二日,廣州灣西營賑災分會來函稱,查澳門婦女被拐來灣賣落妓院者大不乏人,旬日以來被迫投警請求解放代謀職業者已有三口,此外無法逃出及轉販異地者未可勝計,敝會同人僉以防患未然使此輩無知婦女免遭毒害,則舍函達貴院轉請當地政府常派偵緝分向碼頭嚴究,並由報章通佈預事防止,另請通知三人親屬設法接歸。

1993

1993年5月6日,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行最後一次全體會議。5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起草委員會內地委員代表團抵澳,參加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結束活動儀式。

1994

1994年5月12日,6幪面悍匪持AK-47機槍械劫凱悦酒店海島娛樂場,掠走現金及籌碼2000餘萬,娛樂公司懸紅200萬元緝兇歸案。

1998

1998年5月12日,警方情報科人員在氹仔破獲利用衛星電視轉播開賭集團。

2007

“潘榮記”金錢餅於2013年結業,店鋪老闆為潘榮先生。一直由潘榮先生夫婦及其兒子一起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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