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索

  •   發佈時間
  •   精選
  •   熱門
  •   隨機探索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

在早期藝術作品中的媽閣廟,即便其重點描繪對象是廟宇,亦多旁及建築物周邊的山體、林木、空地甚至水體,可以反映出媽閣廟作為一個藝術題材,所指並非單一的廟宇建築,而是一個場景或景觀——媽閣景觀。這是媽閣廟作為園林式廟宇的建築特色所在,即其建築既為廟宇,亦為園林。前者主體為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圓門、正覺禪林、觀音閣,後者則是山體與摩崖石刻,兩者在觀感上構成一個整體。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圓門、正覺禪林

媽閣廟的建築,大體可劃分為三組。第一組: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等,第二組:圓門、正覺禪林及其周邊建築,最後是位處地勢較高的觀音閣。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觀音閣、神山第一亭

媽閣廟建築群的最後一座,是位於山頂的觀音閣。其始建年代未知,唯清嘉慶年間(1796-1820年),香山詩人吳啟苞遊覽媽閣廟後,撰有《遊阿媽閣觀音亭》詩。由此推測,應該不晚於嘉慶一朝,媽閣廟已有名為“觀音亭”的建築。

媽閣廟的摩崖與石刻詩——摩崖和石刻題詞

媽閣是遊人必到之處,其所嚮往者,蓋非廟宇建築,而是景觀:殿觀疊架的佈局、錯落有致的山林廟宇景致。與此同時,國人亦偏愛留墨於媽閣,最直接的證明,莫過於媽閣的山石題刻:摩崖、石刻題詞與石刻詩。

媽閣廟的摩崖與石刻詩——石刻詩舉隅

媽閣共有二十四首石刻詩,作者分別是:林國垣、康健生、張道源、許敦元、西密揚阿、趙同義、趙元儒(四首)、張玉堂(兩首)、黃恩彤、潘仕成、暢瀾(兩首)、釋碧漪、陳詞博、遂昭、朱壽年、列贊雄、梁進輝、布衣,以及佚名作者一首。他們的身份包括:蒞澳的清朝官員、旅澳的騷人墨客和寓澳的僧道,也有澳門本地的名人才子。這些詩作的寫刻時間,始於清乾隆三年,終於民國年間。

媽閣廟的碑刻

在中國古代遺存下來的刻辭中,碑刻佔有重要的地位。碑刻常見於山川名勝、陵墓、宮殿、寺廟、園林等古建築,是中國古代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又以宗教寺廟碑刻,在碑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從建築藝術的角度而言,碑刻也是一種建築要素,與建築物互相依存。從歷史文化的角度而言,碑刻與建築物互不分離,是記載建築歷史、保存和傳播建築文化內涵的特殊載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媽閣碑文彙編

除《媽祖閣五百年紀念碑記》外,餘者均以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為底本,參校陳光《澳門媽閣廟歷史告澳人書》〔“陳錄”撰於民國十三年(1924年),為今見最早過錄媽閣碑文者。〕所出校記,繫於各篇末尾。為免煩瑣,凡底本不誤而“陳錄”明顯為誤者,皆不出校﹔凡古今字、異體字、通假字,皆不出校。另,錄文個別標點,今據文意重新訂正。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形態

紙幣是澳門貨幣體系的主幣,即主要採用的貨幣,“主要”是相對於單位更小主要用於找零的輔幣而言。澳門紙幣自1905年發行以來,已經有一百餘年的歷史,在這一個多世紀的歷程中,這些大小不同、顏色各異的紙幣在承擔澳門貨幣角色的同時,也成為政治、歷史、文化的載體,為我們窺探澳門社會提供了一面面“方寸”視窗。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監管

貨幣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執行貨幣監管的機構一般為中央銀行,而中央銀行因其“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三項重要職能,也成為金融體系的核心。由於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澳門並不存在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正如陳守信先生在《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一文中指出的那樣,澳門金管局雖然不同於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履行中央銀行的多項職能,貨幣監管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匯兌

匯兌是“外匯兌換”的簡稱,外匯即是其他經濟體的貨幣,而兌換顯而易見就是外匯、本地貨幣或其他外匯兩兩之間的轉換,規範和管理外匯兌換的制度安排就是匯兌制度。澳門的匯兌制度由1997年9月15日頒佈的39/97/M號法令進行規定,一般稱之為《匯兌制度大綱》。

澳門百業

澳門匯率制度演變

在澳門這一外向型經濟體內,人們對匯率的感受非常明顯。當個人或家庭出境旅遊或留學,當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或投資時,需要在不同貨幣間進行兌換。匯率就是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比率,即不同貨幣之間的價格。在澳門,為什麼澳門幣兌港元的匯率穩定在 1.03,而兌人民幣的匯率則會波動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就需要弄清楚澳門的匯率制度安排。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發行制度

澳門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基本規定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08條,該條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以《澳門基本法》第108條為依據,1995年1月30日發佈的第7/95/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貨幣制度大綱,以下稱之為《貨幣發行制度》),詳細規定了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

在早期藝術作品中的媽閣廟,即便其重點描繪對象是廟宇,亦多旁及建築物周邊的山體、林木、空地甚至水體,可以反映出媽閣廟作為一個藝術題材,所指並非單一的廟宇建築,而是一個場景或景觀——媽閣景觀。這是媽閣廟作為園林式廟宇的建築特色所在,即其建築既為廟宇,亦為園林。前者主體為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圓門、正覺禪林、觀音閣,後者則是山體與摩崖石刻,兩者在觀感上構成一個整體。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圓門、正覺禪林

媽閣廟的建築,大體可劃分為三組。第一組:山門、牌坊、石殿、弘仁殿等,第二組:圓門、正覺禪林及其周邊建築,最後是位處地勢較高的觀音閣。

媽閣廟建築群及其石刻——觀音閣、神山第一亭

媽閣廟建築群的最後一座,是位於山頂的觀音閣。其始建年代未知,唯清嘉慶年間(1796-1820年),香山詩人吳啟苞遊覽媽閣廟後,撰有《遊阿媽閣觀音亭》詩。由此推測,應該不晚於嘉慶一朝,媽閣廟已有名為“觀音亭”的建築。

媽閣廟的摩崖與石刻詩——摩崖和石刻題詞

媽閣是遊人必到之處,其所嚮往者,蓋非廟宇建築,而是景觀:殿觀疊架的佈局、錯落有致的山林廟宇景致。與此同時,國人亦偏愛留墨於媽閣,最直接的證明,莫過於媽閣的山石題刻:摩崖、石刻題詞與石刻詩。

媽閣廟的摩崖與石刻詩——石刻詩舉隅

媽閣共有二十四首石刻詩,作者分別是:林國垣、康健生、張道源、許敦元、西密揚阿、趙同義、趙元儒(四首)、張玉堂(兩首)、黃恩彤、潘仕成、暢瀾(兩首)、釋碧漪、陳詞博、遂昭、朱壽年、列贊雄、梁進輝、布衣,以及佚名作者一首。他們的身份包括:蒞澳的清朝官員、旅澳的騷人墨客和寓澳的僧道,也有澳門本地的名人才子。這些詩作的寫刻時間,始於清乾隆三年,終於民國年間。

媽閣廟的碑刻

在中國古代遺存下來的刻辭中,碑刻佔有重要的地位。碑刻常見於山川名勝、陵墓、宮殿、寺廟、園林等古建築,是中國古代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又以宗教寺廟碑刻,在碑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從建築藝術的角度而言,碑刻也是一種建築要素,與建築物互相依存。從歷史文化的角度而言,碑刻與建築物互不分離,是記載建築歷史、保存和傳播建築文化內涵的特殊載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媽閣碑文彙編

除《媽祖閣五百年紀念碑記》外,餘者均以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為底本,參校陳光《澳門媽閣廟歷史告澳人書》〔“陳錄”撰於民國十三年(1924年),為今見最早過錄媽閣碑文者。〕所出校記,繫於各篇末尾。為免煩瑣,凡底本不誤而“陳錄”明顯為誤者,皆不出校﹔凡古今字、異體字、通假字,皆不出校。另,錄文個別標點,今據文意重新訂正。

澳門貨幣形態

紙幣是澳門貨幣體系的主幣,即主要採用的貨幣,“主要”是相對於單位更小主要用於找零的輔幣而言。澳門紙幣自1905年發行以來,已經有一百餘年的歷史,在這一個多世紀的歷程中,這些大小不同、顏色各異的紙幣在承擔澳門貨幣角色的同時,也成為政治、歷史、文化的載體,為我們窺探澳門社會提供了一面面“方寸”視窗。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監管

貨幣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執行貨幣監管的機構一般為中央銀行,而中央銀行因其“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三項重要職能,也成為金融體系的核心。由於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澳門並不存在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正如陳守信先生在《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一文中指出的那樣,澳門金管局雖然不同於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履行中央銀行的多項職能,貨幣監管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匯兌

匯兌是“外匯兌換”的簡稱,外匯即是其他經濟體的貨幣,而兌換顯而易見就是外匯、本地貨幣或其他外匯兩兩之間的轉換,規範和管理外匯兌換的制度安排就是匯兌制度。澳門的匯兌制度由1997年9月15日頒佈的39/97/M號法令進行規定,一般稱之為《匯兌制度大綱》。

澳門百業

澳門匯率制度演變

在澳門這一外向型經濟體內,人們對匯率的感受非常明顯。當個人或家庭出境旅遊或留學,當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或投資時,需要在不同貨幣間進行兌換。匯率就是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比率,即不同貨幣之間的價格。在澳門,為什麼澳門幣兌港元的匯率穩定在 1.03,而兌人民幣的匯率則會波動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就需要弄清楚澳門的匯率制度安排。

澳門百業

澳門貨幣發行制度

澳門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基本規定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08條,該條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以《澳門基本法》第108條為依據,1995年1月30日發佈的第7/95/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貨幣制度大綱,以下稱之為《貨幣發行制度》),詳細規定了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澳門百業

重要通知:“澳門記憶”文史網《服務條款》修訂公告

尊敬的“澳門記憶”會員,您好!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澳門記憶”文史網的支持與信任。為持續優化會員服務品質與保障會員權益,本網站將自2025年4月28日起正式實施新版的《服務條款》。敬請各位會員詳閱修訂後之條款,有關內容可於以下查閱:

👉 點此瀏覽最新的《服務條款》

您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接受該等《服務條款》修訂內容。

若您對本次更新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感謝您一如既往的支持與信任,“澳門記憶”文史網將持續為您提供更安心、便捷的會員服務。

“澳門記憶”文史網 敬啟

發布日期:2025年4月28日

進階搜尋

關鍵字

    主題

    資料類型

    地點

    時間

    使用說明

    檢視全站索引

    

    會員登入